【蒙检说法】组建团队帮取现 终获刑罚两泪流--一案带你认识诈骗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

来源:蒙山县检察院  发布日期:2024-12-11  分享到:

2024927日,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罪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一案,经审理,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实行数罪并罚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。

 

案情回顾

20226月至8月间,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、张某某(均另案处理),在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的上线的安排下,通过莫某、王某某(均另案处理)等下线继续发展黎某某、蒋某某、肖某某(均另案处理)等下线,由下线提供银行卡组成固定跑分团队,预交押金后帮上线接收诈骗资金,并以过三方多次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给刘某甲,再由刘某甲换成虚拟货币后转给境外上线。境外上线跑分资金的18%20%支付佣金,三人平分犯罪所得,刘某甲获佣金3万元。经查,三人发展的跑分团队10人,跑分数额共计人民币936699.61,关联8起诈骗案件,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2105元。

20241月中旬,被告人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,为获取他人承诺的报酬,安排罗某某开车和刘某(均另案处理)一起到长沙接收装有数码产品的快递后,就近找手机回收店出售。经查,刘某与罗某某在119日接收的5个快递中装有6部苹果手机和1个苹果无线蓝牙耳机,系莫某被电信诈骗后在京东上所购买的5个订单,数额合计人民币52261元。刘某甲将出售快递内物品的收入转给上线后获利2500元。

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上游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,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上游诈骗集团转账取现和变换资金,刘某甲的行为与上游诈骗集团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,涉及诈骗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诈骗罪;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和代为销售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 

检察官提醒

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,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呈更隐蔽性、更多样化方向发展,诈骗分子为赚快钱则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犯罪集团,更有甚者铤而走险服务于境外诈骗集团,终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刘某甲明知实施上线安排的行为系电信诈骗行为,仍听从上线的安排,将下线预交的押金转账取现或者变换资金,且与上游犯罪集团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,系犯,应以上游犯罪共犯即诈骗罪论处。同时,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,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,为获取他人承诺的报酬,仍安排他人前往快递接收站将手机等物予以签收,并就近将手机等物出售的行为,实属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和代为销售行为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。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,天下不会掉馅饼,广大市民朋友在被动接受大量来钱快”“来钱大快餐式网络广告信息时,请务必擦亮自己合法赚钱的双眼,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,而将自己的大好前程葬送在冰冷的铁窗生活里。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  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 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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