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9月27日,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罪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一案,经审理,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实行数罪并罚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。
案情回顾
2022年6月至8月间,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、张某某(均另案处理),在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的上线的安排下,通过莫某某、王某某(均另案处理)等下线继续发展黎某某、蒋某某、肖某某(均另案处理)等下线,由下线提供银行卡组成固定“跑分团队”,预交押金后帮上线接收诈骗资金,并以“过三方”多次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给刘某甲,再由刘某甲换成虚拟货币后转给境外上线。境外上线按“跑分”资金的18%或20%支付佣金,三人平分犯罪所得,刘某甲获佣金3万元。经查,三人发展的“跑分团队”超10人,“跑分”数额共计人民币936699.61元,关联8起诈骗案件,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2105元。
另2024年1月中旬,被告人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,为获取他人承诺的报酬,安排罗某某开车和刘某(均另案处理)一起到长沙接收装有数码产品的快递后,就近找手机回收店出售。经查,刘某与罗某某在1月19日接收的5个快递中装有6部苹果手机和1个苹果无线蓝牙耳机,系莫某被电信诈骗后在京东上所购买的5个订单,数额合计人民币52261元。刘某甲将出售快递内物品的收入转给上线后获利2500元。
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上游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,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上游诈骗集团转账取现和变换资金,刘某甲的行为与上游诈骗集团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,涉及诈骗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诈骗罪;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和代为销售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检察官提醒
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,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呈更隐蔽性、更多样化方向发展,诈骗分子为赚快钱则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犯罪集团,更有甚者铤而走险服务于境外诈骗集团,终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刘某甲明知实施上线安排的行为系电信诈骗行为,仍听从上线的安排,将下线预交的押金转账取现或者变换资金,且与上游犯罪集团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,系从犯,应以上游犯罪共犯即诈骗罪论处。同时,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,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,为获取他人承诺的报酬,仍安排他人前往快递接收站将手机等物予以签收,并就近将手机等物出售的行为,实属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和代为销售行为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。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检察官提醒,“天下不会掉馅饼”,广大市民朋友在被动接受大量“来钱快”“来钱大”的“快餐式”网络广告信息时,请务必擦亮自己“合法赚钱”的双眼,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,而将自己的大好前程葬送在冰冷的“铁窗生活”里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